做工程预算全面询价
更新时间:2024-12-23 11:25:30 浏览次数:3 公司名称: 集贯工程造价咨询
产品品牌 | 集贯工程造价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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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产地 | 承接全国业务 |
投标报价件及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规范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土方与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工程测量基本术语标准》GB/T50123-9《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2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20《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2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20《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21安顺做工程预算工程预算编制依据:《砌体工程现场检验技术标准》GB/T50315-2019《城市建设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5-2019《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2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21《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11-89《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技术规范》JGJ128-201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技术规范》JGJ130-2021安顺做工程预算土建工程预算部分分类:1、土方类别暂按三类土计入,挖土采用人工挖土,自然地面标高按-0.3m考虑,回填按就地回填考虑,回填后的土方全部外运;土方外运暂按陆域10km,处置费按甬价费(2021)119号文件执行;2、主体混凝土按泵送商品混凝土考虑,砼垫层、圈、过梁、窗台板等按非泵送商品混凝土考虑,楼地面细石混凝土、散水、坡道等按现浇现拌混凝土考虑;3、混凝土强度等级:砼基础垫层为C15;砼基础、雨篷、框架柱、楼层梁板为C25;圈梁、过梁为C20;4、建筑图与结构图所示尺寸有矛盾时,以结构图尺寸计算。
参与合格分包单位的选择。参与合格分包单位的选择,重点关注选择的合格分包单位是否经过资质预审和市场准入程序,是否将具有施工能力强、企业信誉好、管理水平高、机具设备优良、质量有保障的施工单位作为合格分包单位,承揽分包工程的施工。只有合格的分包单位,才能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确保总承包工程的顺利施工。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竞价。参与分包工程招标竞价时,内审应将分包工程“标段”划分的合理性及分包工程合同价格的准确性作为安顺做工程预算重点要素。分包工程“标段”划分的合理性。基层单位进行分包工程“标段”划分时,是否综合考虑专业要求、管理要求和对总包工程影响及工作面衔接等因素,是否以主体单项工程的工作界面、以不同性质、区域的施工地段、以工作界面间互不影响进行“标段”划分。合理的“标段”,不仅可以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分包工程安顺做工程预算质量,而且有利于杜绝分包工程分包的暗箱操作。分包工程招投标前的现场调研。分包工程招标前内审人员必须进行分包工程的现场勘察和调研,察看分包工程施工地点的地形地貌,调查地材料价格及运距,了解当地企地关系。对分包工程进行详细的深入了解,使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安顺做工程预算快速。全程参与和监督分包工程合同价格的确定。对分包工程价格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复核和测算,使分包工程合同的标底价格、中标价格及签约价格做到心中有数,遵照高质低价的原则,选择出 分包方,以利于分包工程合同的顺利签订。
由于安顺做工程预算计价模式是量、价分离,其综合单价可由招标投标或比价法来确定,一般来讲,由于引进了竞争机制,综合单价应该能实际反映出施工企业的真实水平,一旦形成,是不能随意调整的。因此,真实的反映出工程量显得格外重要,安顺做工程预算人员可以把工作重点放在“量”的确定上。审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按照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施工企业提供的安顺做工程预算计价有无缺项、漏项;审查安顺做工程预算子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与其它子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有无重复之处,即有无大项目中已包含小项目,小项目又重复计价的现象;审查报价文件是否依据《安顺做工程预算计价规则》编制,安顺做工程预算、措施项目清单及其它项目清单是否齐全。必须按照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各分部工程量,掌握定额子目中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审核工程量的计算单位是否与套用的定额单位保持一致。合同内主要审查合同中所确定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一般是由施工企业自行确定的,在确定时已考虑了所有因素,其中包括必要的风险费用如施工期间人工、材料价格的变化等。在通常情况下综合单价是不得随意变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合同确定的综合单价,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如果综合单价发生了变动,须对变动原因进行分析,以确定产生的变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工程量计价规则》的要求。合同外主要审查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大的设计变更,其是否造成了综合单价的调整;有无本已包含在合同内的项目又改头换面出现在合同外从而再次计价的现象;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完工后是否产生了索赔案件及其依据等。
建设单位将某些子项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有的是无奈之举。就象我在另外的文章中说的那样,建设单位对于挑选队伍有时是没有决定权的。建设单位看中的队伍有时不一定中标,而中标的单位有时在某项上的技术的确不怎么样。比如,防水工程,就要找相对技术成熟的分包商来做;某些外装饰对于一般土建单位不一定做的好,也只有找专业的装饰队伍分包,等等。总之不能一概而论。至于指定基建材料、指定材料供货商,如果在合同中已经明确,也无可厚非。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加以明确,施工单位又加以认可的话,也不必大惊小怪。不过,一般施工单位心中总是不是很愿意,毕竟材料占了工程造价的60%-70%,其中的利润自然可观。一个是建设单位自己采购的确可以降低成本,另一个有时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的确不过关,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于品牌、型号、材质加以明确的话,施工单位采购进来的材料一般都不是很好的。建设单位对这方面加以控制的话也可以理解。因为结算时一般以信息价和市场价调整,而信息价的利润幅度还是又的,市场价又难以把握,就象该文作者自己说的那样,所以建设单位此举说是控制成本也可以理解。作者把这些都看成时不正常的举动,未免太偏颇了。材料成本难以确定。现阶段建筑材料市场不规范,价格混乱。材料材质相同,价格不同;产地不同,价格不同;渠道不同,价格不同。市场价格差异悬殊,我们在安顺做工程预算过程中感觉到材料实际价格无法核实,成本难以测定。即使是审核其原始购货发票,也由于外部建筑材料市场的混乱使得真伪难辨,况且回扣与折扣普遍,幅度不同,更增加其难度。